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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规划处  通知公告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办理流程
信息发布时间:2017-11-29 信息浏览次数: 字号:【

办理主体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联系电话

0531-87080835

审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国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关于加强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的通知》

办理条件

国家和省审批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经项目所在地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初审同意后,由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申请材料

1.《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申报表》(申请人登陆“全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在线填报信息并生成打印,盖章签字后逐级上报,一式3份);

2.法定城乡规划的相关图纸、文本及批准文件;

3.项目地形图或路线(方案)示意图(包含拟选址区域或路线的范围和界址点坐标,加盖项目所在地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公章,一式3份);

4.项目区位图(在法定城乡规划用地总图上清楚标明拟选址的具体位置和四至范围,加盖项目所在地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公章,一式3份);

5.国务院及国家有关部委,省政府及省直有关部门的支持性文件;

6.《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申请报告》;

7.《建设项目选址论证报告》(需编制建设项目选址论证报告的建设项目提交);

8.项目所在地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逐级出具的关于该建设项目规划选址的请示文件(加盖公章)。

办理程序

1.建设项目申请人由“全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填报《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申报表》,并上传有关证明材料(pdf格式);

2.行政审批大厅工作人员核收纸质申报材料,并将申报材料转相关业务处室;

3.相关业务处室收到平台转来的申报材料,经审核认为需补正相关文件资料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通过平台通知申请人补正材料报送至审批大厅;

4.经审核申报材料合格后,业务处室进行项目审查,符合城乡规划的项目,按程序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需要组织专家论证的项目,经专家论证通过后,按程序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不符合要求的项目,按程序核发《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5.建设项目申请人于行政审批大厅领取核发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注:自《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发放之日起一年内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该《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自行失效。申请人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有效期限的,应当在《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有效期限届满30日前提出申请。

收费标准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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